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