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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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韶生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