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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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確實完整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乙○○○現時有效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乙○○○之確實完整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茲命原告補正該被告乙○○○之確實完整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被告現時有效之戶籍謄本到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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