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毒品為賴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涉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3年度花簡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自94年5月11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5月11日94執助子字第1195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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