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超收月租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 簡衍琛 即一六八洗衣店被上訴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超收月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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