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36號自訴人乙○○
樓代理人 袁岳衡 律師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