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03號聲請人 歐陽姍汶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歐陽姍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94年1月19日所為之94年度家繼字第103號民事裁定書,其當事人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聲請人歐陽姍汶請求更正在卷,並據提出戶籍謄本1件供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103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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