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