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其上訴聲明係全部上訴,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柒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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