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50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7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80年12月間,在苗栗縣○○鎮○○路○○巷○號告訴人甲○○所經營之應君煤氣行,以詐術佯稱出售瓦斯桶、流理台、排油煙機等物,向告訴人甲○○騙取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得手後逃逸無蹤,嗣後告訴人甲○○未於期限內取得購買之貨物,又尋人未著始知受騙,公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而提起公訴。
三、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94年1月29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