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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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乙○○
二弄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94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93年12月間丙○○因女友懷孕」、「渠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3年12月22日上午」應分別更正為「二、92年12月間丙○○因女友懷孕」、「渠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2年12月22日上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93年12月間丙○○因女友懷孕」、「渠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3年12月22日上午」之記載,對照事實欄內被告二人於93年1月8日、9日分別為警查獲之時間,可明顯看出年份係誤寫,揆之首揭法條及說明,爰分別更正為「
二、92年12月間丙○○因女友懷孕」、「渠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2年12月22日上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