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恐嚇部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秋宜法官黃美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