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74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65號)後,本院中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54條毀損等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馮立偉聲請撤回告訴,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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