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6,400元×被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8㎡=243,2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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