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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