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被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50㎡=16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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