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為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2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扣除其在途
之期間4日,至99年3月1日即已屆滿(99年2月27日為星期六
,順延至99年3月1日)。而上訴人之上訴狀至99年3月5日始
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稽,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