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並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提出相
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