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8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叁叁捌公克)沒收銷
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1證據部分尚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2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4公克,
淨重0.334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338公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