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5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抗字第8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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