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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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耿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耿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另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
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以100年度沙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1月31日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0年8月4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為實質審理後,於100年11月30日判決維持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駁回後,於100年12月23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以言,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其判決日期為100年1月12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中高分院,判決日期則為100年11月30日。揆諸上開說明,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耿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9.11.17│99.11.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4381號│100年度偵字第20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8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2│100.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8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31│100.1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07號(易科罰金執畢)│787號(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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