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皮建中
皮秀霞 上列上訴人等因誣告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等現住居所在不明,且被告皮建中、皮秀霞分別於民國100年5月8日及同年2月
15日出境(見本院卷第98、99頁),並未留有前往住區之地址,為法權所不及之地,又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3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