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易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06號上訴人全久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被上訴人 范盛亮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理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關於兩造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約定及未休特別休假可歸責上訴人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一樓協商室續行準備及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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