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435號債權人 陳雅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惠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惠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陳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然查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寄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並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