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銘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