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 呂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童皪萱 │上海銀行台│100年6月10日│60,000元│NA0000000││││南分行││││├──┼────┼─────┼──────┼─────┼─────┤│002│童皪萱│上海銀行台│100年5月10日│64,945元│NA0000000││││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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