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追加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四號抗告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共同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拜爾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rporat
ion下稱美商拜爾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明。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中,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或造成突襲性裁判,俾符訴訟經濟者而言,並不涵蓋所有社會生活上之客觀紛爭事實。查抗告人原以相對人美商拜爾公司因製造販售未加熱之血漿凝血因子濃縮劑Koate(下稱系爭濃縮劑)含有愛滋病毒及其他傳染病病毒,致其配偶或父母子女感染愛滋病及其他傳染病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相對人等連帶賠償損害。嗣於原審提起追加之訴主張:㈠相對人美商拜爾公司隱瞞其在美國印地安那州法院,因販售系爭濃縮劑已受民事賠償之敗訴判決,而詐欺使抗告人或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締結和解合約,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相對人因抗告人於簽訂上揭和解契約時,免除相對人應付之賠償債務而使其財產積極增加,抗告人因此無法於美國求償,喪失通常應得之利益。又相對人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KDD案件遭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一審法院判命應賠償美金三千五百三十萬元,並於上訴三審時達成和解,其和解金額保密,益徵倘伊等不與相對人簽訂和解契約,依通常情形,即可獲此利益。且其受伊等免除債務之給付無法律上原因,應負不當得利惡意受領人返還義務。先後追加依詐欺締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另請求相對人依據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返還JKB案及KDD案較高之和解金額為準之不當得利價額,且自各抗告人於簽約時加計利息。原法院以:於原訴訟中,抗告人主張之基礎事實係相對人有無故意或過失銷售系爭濃縮劑,當事人之聲明及證據資料均集中於感染事件侵權行為之有無。而於抗告人追加之訴中關於締約詐欺侵權行為之基礎事實係於締約當下,相對人究竟有無以詐欺手法欺瞞抗告人,使抗告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與之締約。聲明及證據資料均集中於締約詐欺之有無。而關於不當得利部分,聲明及證據資料均集中於相對人有無因與抗告人等締約致受有較諸美國另案中所達成和解金額為低之利益,致抗告人受有損害。顯與原有之感染事件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事實不同。且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客體為身體健康,追加之訴一為精神自由、一為以其於美國另案中達成較高和解金額與和解契約金額之差額,損害賠償之範圍亦不同,訴訟標的亦非相同(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自屬不同之請求權,並非得援用原起訴事實之攻擊防禦方法。相對人又不同意抗告人所為之上揭追加,已無從准許抗告人為訴之追加。再者追加之詐欺締約侵權行為部分,抗告人曾於第一審主張相對人美商拜爾公司有隱瞞系爭濃縮劑瑕疵之情事而詐欺締約之事實,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撤回該部分之主張,再於原審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以相對人隱瞞上揭美國印地安那州法院敗訴判決,而詐欺締約為由,提起追加之訴,且前後主張之詐欺締約事實不同。關於不當得利部分,其遲於原審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收受原審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後始提出;均有礙於相對人之防禦權,而對相對人不利益甚為明顯,若准許其訴之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並有礙訴訟之終結及相對人行使防禦權。因而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關於締約詐欺侵權行為部分與原訴同屬侵權行為,均因系爭濃縮劑而引起之事實,爭點有其共同性,基礎事實同一。關於不當得利部分,係因相對人行使時效抗辯後,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而為主張。原裁定亦未就不准追加部分令抗告人與相對人為完全之辯論,亦未促使當事人為必要之聲明、陳述或提出證據,與法有違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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