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債權人凡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凡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凡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時,請具狀更正之。
二、一般債權如未約定清償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台端聲請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利息請求之依據,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