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丙○○1姓名年
乙○○1姓名年乙○○2姓名年乙○○4姓名年乙○○5姓名年丁○○1姓名年丁○○2姓名年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陳學驊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theBayerCorporation(美國拜爾公司)、甲0000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後復擴張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等前已分別繳納1000元,均尚欠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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