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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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內容所述,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月7日向聲請人甲○○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又查卷附支票債權憑證所示,其支票發票日期為民國94年7月7日,兩者借款債權期日有所不符,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債權時間點究為何時,若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併請說明本件借款債權清償日期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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