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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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 雷日雄 年籍詳卷
雷高月嬌 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拜爾公司(TheBayerCorporation)、甲0000000000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雷日雄、雷高月嬌每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每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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