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抗告人 鍾陸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烱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益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9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同年7月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據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