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52號聲請人順業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麗珠 相對人 許美惠 相對人新發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錦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新發環保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發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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