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抗告人 鍾陸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烱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至抗告人陳稱:請發函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逕就抗告人之保管金中扣除前揭裁判費云云。然裁判費之徵收並非強制執行程序,本院無逕代抗告人收取其對第三債務人之金錢債權以償付裁判費之權限,則抗告人自仍應於本裁定諭示之期限內,如數繳納裁判費到院。抗告人前開所陳,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