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森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4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森雅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森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重大,另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擔任車手而詐騙被害人,即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存在。而依刑事訴訟法同法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自民國103年5月5日起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現已執行中等情,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前所認定被告之羈押原因已不復存在。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既因另案執行而消滅,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