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孫章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孫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孫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重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7日執行羈押,復於民國103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3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103年8月6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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