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堃 代理人 吳忠信 被告協添金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款有所請求而涉訟,兩造於借款契約成立時,約定發生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貸款契約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廿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麗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福盛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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