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繼續安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雷○○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主管機關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留置兒童者,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聲請繼續安置兒童事件,本院所為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