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甲○○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原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