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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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池輝峰
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現金卡約定書借款事項第16條所載,約定
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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