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運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斯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