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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