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功率放大器壹台、激勵器壹台、節目中繼接收機壹台、電源供應器參台、天線選擇開關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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