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一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壹點壹肆陸柒公克,取樣零點零肆壹玖公克《已鑑析用罄》,餘壹點零玖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1.1467公克,取樣0.0419公克,餘1.0948公克),分別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認各含有海洛因成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⒐⒏(九二)宇鑑字第12233號、⒏(九二)宇鑑字第11616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見偵卷三四、三六頁),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