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李政葦 (即 葉惠貞 之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恒 (即葉惠貞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劉宛俞 (即葉惠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白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明恒、李政葦、劉宛俞為被繼承人葉惠貞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承受人即聲請人葉惠貞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李明恒、李政葦、劉宛俞等情,有葉惠貞之戶籍資
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葉惠貞繼承
人之全體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核閱屬實。惟兩造迄均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李明恒、李
政葦、劉宛俞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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