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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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志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4,777元(含本金55,601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4日止之利息169,1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