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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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

原告 游金玫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李門重

原告與被告李門重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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