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一九二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原名 陳惠枝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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