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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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44號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送達代收人 胡書誠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狄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