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694號
聲請人 吳美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永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明請求金額新臺幣5,000元之原因事實至通過一貫性審查之程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告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指原告之訴不符一貫性審查要件,而關於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區分事實主張之一貫性審查及權利主張之一貫性審查。於前者而言,先暫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眞實,就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如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於後者而言,通過前者審查之後,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如足以導出原告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此二者均具備一貫性,原告之訴訟上請求即通過一貫性審查。如在此階段原告之請求未通過一貫性審查,其訴屬顯無理由,不必再就被告之答辯進行重要性審查,亦不必再調查證據。次按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當事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無訴訟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起訴原因事實略為:「因為被告說身上沒有錢,所以向我借還拿一個假金子做抵押,理由因為11/22號我去他家問他有沒錢,他卻拿一台電風扇說要扣錢,所以我覺得他騙人不還錢。」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
三、然查,依原告之原因事實,未敘明原告有何權利遭受侵害。損害賠償之債之原則係有損害才有賠償,即令被告確實存在違反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行為,或民法第184條之不法行為,如原告客觀上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無從導出被告應負5,000元本息損害賠償責任之結論,可認原告之請求欠缺事實主張之一貫性,致本件訴訟顯無理由。
四、茲依首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體敘明其何等權利遭受侵害,並補正原因事實至得以通過一貫性之程度,同時將補正之準備書狀繕本逕行送達被告。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本件訴訟。
五、其他注意事項:
㈠前揭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分點分項敘述。除有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各款之情形外,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並均以A4規格提出(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㈡如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內容字體應以正體中文行之,並適於閱讀,以避免誤解。
㈢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